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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代的政教

商代是兴于西方的。其始祖名契(xiè),封于商,即今陕西的商县。传十四世而至成汤。《史记》说:自契至于成汤,八迁。汤始居亳(bó),从先王居。八迁的事实和地点现在不大明了。其比较可靠的:《世本》说契居于蕃;其子昭明,居于砥石,迁于商。《左氏》襄公九年,说昭明子相土,居于商丘。蕃在今陕西华县附近。注49砥石不可考。商丘,即春秋时的卫国,系今河南濮阳县。殷人禘(dì)喾而郊冥,祖契而宗汤。注50帝喾冢(zhǒng)在濮阳,注51都邑亦当相去不远。惟冥居地无考。汤所从的先王,如其是喾或契,则其所居之亳,该在商或商丘附近了。

这是汤初居之亳,至于后来,其都邑容有迁徙。汤征伐的次序,据《史记》、《诗经》、《孟子》,注52是首伐葛,次伐韦、顾,次伐昆吾,遂伐桀。《孟子》谓汤居亳,与葛为邻。后儒释葛,谓即汉宁陵县的葛乡,地属今河南宁陵县。注53因谓汤居亳之亳,必即汉代的薄县,为今河南商丘、夏邑、永城三县之地。葛究在宁陵与否,殊无确据。韦是今河南的滑县,顾是今山东的范县,亦不过因其地有韦城、顾城而言之,未敢决其信否。惟昆吾初居濮阳,后迁旧许,见于《左氏》昭公十二年和哀公十七年,较为可信。桀都阳城,见于《世本》,注54其说亦当不诬。旧许,即今河南的许昌。阳城,在今河南登封县。《史记》说:桀败于有娥之虚,奔于鸣条。有娥之虚不可考。鸣条则当在南巢附近。南巢,即今安徽的巢县,桀放于此而死。然则汤当是兴于陕西或豫北,向豫南及山东、安徽发展的。

商代传三十一世,王天下六百余年。其制度特异的,为其王位继承之法。商代的继承法,似乎是长兄死后,以次传其同母弟;同母弟既尽,则还立其长兄之子。所以《春秋繁露》说:主天者法商而王,立嗣与子,笃母弟。主地者法夏而王,立嗣与孙,笃世子。注55我们观此,知商代的习惯,与夏不同,而周朝则与夏相近。又商代之法,“君薨(hōng),百官总已,以听于冢宰,三年”。所以古书说“高宗谅39695.png(ān),三年不言”。注56观此,则商代的君权,似不十分完全,而受有相当的限制。

此外,商代事迹可考见的,只有其都邑的屡迁。至其治乱兴衰,《史记》虽语焉不详,亦说得一个大概。今节录如下:

【太甲】 修德,诸侯咸归殷,百姓以宁。

【雍己】 殷道衰,诸侯或不至。

【太戊】 殷复兴,诸侯归之。

【仲丁】 迁于敖。注57

【河亶(dǎn)甲】 居相。注58殷复衰。

【祖乙】 迁于邢。注59殷复兴。

【阳甲】 自仲丁以来,废适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比九世乱,诸侯莫朝。

【盘庚】 涉河南,治亳。注60殷道复兴,诸侯来朝。

【小辛】 殷复衰。

【武丁】 修政行德,天下咸欢,殷道复兴。

【帝甲】 -yin-乱,殷复衰。

【武乙】 去亳,居河北。注61

【帝乙】 殷益衰。

帝乙的儿子,就是纣了。

公元一八九八、九九年间,河南安阳县北的小屯,曾发现龟甲兽骨。有的刻有文字。考古的人,谓其地即《史记·项羽本纪》所谓殷墟,或者是武乙所都。据以研究商代史事和制度的颇多,著书立说的亦不少。但骨甲中杂有伪品,注62研究亦未充分,所以其所得之说,尚未能据为定论。殷代政教,见于书传,确然可信的,则古书中屡说殷质而周文。可见其时的风气,尚较周代为质朴;一切物质文明的发达,亦尚不及周朝。又商人治地之法,名为助法。是把田分别公私。公田所入归公;私田所入,则全归私人所有。但借人民之力,以助耕公田,而不复税其私田,故名为助,这确较夏代的贡法,进步多了。

 

 

【注释】

注49 《水经注》:“渭水东经峦都城北,故蕃邑,殷契之所居。《世本》曰:契居蕃。阚骃(kàn yīn)曰:蕃在郑西。”案郑初封之时,在今陕西华县。

注50 《礼记·祭法》。

注51 《史记·五帝本纪》集解引《皇览》。

注52 《殷本纪》,《商颂·玄鸟》,《滕文公下》。

注53 《汉书·地理志》注引孟康之说。

注54 《汉书·地理志》注引。

注55 《三代改制质文篇》。《史记·殷本纪》载,汤的太子太丁早卒,立其弟外丙、仲壬。仲壬死,还立太丁之子太甲。又祖辛死,立其弟沃甲。沃甲死,还立祖辛之子祖丁。

注56 《论语·宪问》。

注57 《书序》作“嚣(áo)”。在今河南荥(xíng)泽县,见《史记正义》引《括地志》。

注58 今河南内黄县,亦见《括地志》。

注59 《书序》作“耿”。《史记正义》引皇甫谧,谓为河东皮氏县的耿乡,在今山西河津县,《通典》谓在邢州,今河北邢台县。

注60 此亳为今河南偃师县,见《书经·盘庚疏》引郑玄说。案《史记》谓盘庚复成汤的故居,则汤亦曾居于偃师。

注61 似即安阳县北的殷墟,见《史记·项羽本纪》集解引应劭说。

注62 见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报告。案前此说骨甲中有伪品的,亦颇有其人,但未得确实证据。至中央研究院派员调查,则作伪者确有其人,且有姓名。然则现在研究的人,所根据的材料,都未必确实。将来非将此项骨甲,重做一番分别真伪的工作不可。故本书于近人据骨甲研究所得之说,都未敢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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