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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罪九十二款

随着形势的日益紧迫,之前面对拉锡还谈笑风生浑不懔的年羹尧也稳不住劲了,接到最后一次让他“明白回奏”的旨意后,写下了大概是这辈子最跌身段的“乞怜折”。其折曰:

臣羹尧谨奏。臣今日一万分知道自己的罪了。若是主子天恩怜臣悔罪,求主子饶了臣,臣年纪不老,留下这一个犬马慢慢的给主子效力。若是主子必欲执法,臣的罪过不论哪一条哪一件皆可以问死罪而有余,臣如何回奏得来。除了皈命竭诚恳求主子,臣再无一线之生路。伏地哀鸣,望主子施恩,臣实不胜呜咽。谨冒死奏闻。

奏折上没有朱批,雍正帝看后有何观感,我们也不得而知。不过显然,皇帝示意下的举朝倒年活动并没有因此放慢了脚步。雍正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也就是年贵妃去世后的半个月,议政王大臣、刑部奏上年羹尧大罪九十二款,包括大逆之罪五、欺罔之罪九、僭越之罪十六、狂悖之罪十三、专擅之罪六、贪黩之罪十八、侵蚀之罪十五、忌刻之罪六、残忍之罪四。

与早期王朝或者乱世王朝里强权皇帝一不高兴就把人“烹之”“族之”的行为相比,清王朝的皇帝有一种看似更讲理、更法制化,当然也可以说是更狡猾虚伪的倾向:善于给人定罪。化用著名历史学家黄仁宇先生“用数目字管理国家”的理论,可称为用数目字管理罪犯。

对中国历史有一定了解的读者,可能都知道这样的说法:宋朝是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所以不杀士大夫,这是宋朝的重要国策,且被执行得比较彻底。宋朝皇帝普遍脾气温和,让大臣拿话挤对到墙角了,也没什么办法,不但杀不得,也-羞-辱不得,大不了远远打发出去,还挡不住他们“处江湖之远则忧其君”,并以此名垂青史,备受后人的同情理解。

相对于宋朝皇帝的谦谦君子风度,明朝皇帝显得比较粗鲁,自己行事不靠谱,想一出是一出不说,还一言不合就打官员板子。那时候没有抗生素等消炎药物,挨打的人就算当场没有被打死,如果伤口感染治疗不及,送命的可能性也不是没有。不过,皇帝粗鲁有粗鲁的“好处”,他打人是因为一事而打、兴起而打。他打了人,只能证明他自己是昏庸的、蛮横的、歇斯底里的,那自然而然,被打的人就是明智的、忠诚的、坚贞不屈的。被打的人由此而获得社会主流的同情、支持、尊敬,乃至崇拜,变得顺理成章。在这种情况下,有明一代广大士大夫前赴后继、冒着风险争相“找打”,挨打之后,得仁得义、成贤成圣,不论挨打的原因是什么,只消挨打,就自然而然便成了正义的代言人。

清王朝是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政权,按道理,民族初兴、政权肇基的阶段,也谈不上什么规范的礼乐刑政,滥刑酷法是比较多见的。但很奇怪,至少从皇太极当政时期起,满洲统治者就有用数目字管理罪犯的习惯。比如皇太极在压制昆仲、独揽君权的过程中,囚禁了他的堂兄阿敏,公布了阿敏的罪状共十六条。阿敏获罪是在天聪四年(1630),当时的后金王朝还没有引进明朝的六部制度,自然既没有专门主管量刑定罪的刑部,也没有成体系的律例法典作为量刑依据。而皇太极和他的执政团队居然能想到量化政敌的罪名,让自己的决策看起来有理有据,还是很有政治头脑的。

清廷入关后,在学习明朝法律制度,特别是问刑程序的基础上,继承了本民族这种细致罗列罪状的传统,其获罪名目多而著名者如鳌拜获罪三十款、和珅获罪二十款等等。不过,要说把这一做法发挥到极致的,那还当推雍正皇帝为首。雍正年间的大人物获罪,其定罪之精细超过其他时代,如隆科多获罪四十一款,廉亲王允禩获罪四十款,贝子允禟获罪二十八款,贝勒延信获罪二十款等等。当然,其他人罪状再多,也多不过年羹尧去。年羹尧这九十二款大罪,单从条数上看,足可称古今罪人第一,说不定还能打破世界纪录。

不怕麻烦、喜欢给人几十条几十条地罗织罪名,这体现了以雍正帝为突出代表的清朝皇帝怎样的特点呢?笔者个人认为主要有三点。

首先,是对统治合法性、合理性的强烈渴求,以至于有些强迫症式的表现。清王朝是少数民族通过武力征服而统治大帝国,在华夷之辨的意识形态下,合法性先天不足;而雍正帝本人的即位程序又颇有瑕疵,他在位期间朝野已经流言四起。这两个因素共同作用,令他随时随地感受到朝野对他皇位合法性的指摘,并一生致力于对自己的皇位合法性进行解释与强调。事实上,如果换作一个脸皮厚的皇帝,这种指摘也起不到什么作用。在皇权至上的时代,除了扯旗造反,其他任何负面评价,对皇帝本人来说,都是柔性的、没有强制力的。他既可以我行我素、置之不理,也可以二话不说,拖出去砍了,大不了担一个暴君的名声,也不会掉二两肉。

但雍正帝显然不是这样的人,他是个极好面子又很务实的人。换句话说,就是面对一切棘手问题,既要切实有效解决,还要解决得情理法兼顾,最不济也要逻辑自洽、自圆其说。于是,我们在《雍正朝起居注》和雍正年间的满汉朱批奏折中看到的,是一个忘记了自己皇帝身份而喋喋不休,与任何对象都能展开激烈辩论的胤禛。实际上,不要说皇帝,就算没有什么生杀大权的普通上司,通常也只是兀自下命令而已,不大需要就一件事和人讲出一二三条道理,乃至翻来覆去辩论道理的。官大一级压死人,这是社会运行的基本准则。

不过,一度把年羹尧捧到恩人位置的雍正帝深知,“太平本是将军定,不让将军见太平”这种事,是不得人心的。不论内中有何委曲,让不知内情的人从表面上看,都只能看到鸟尽弓藏、兔死狗烹,这对皇帝的声誉、朝廷的形象,是极大的损害。所以,他让群臣不遗余力地搜括年氏的罪状,按照合乎制度的程序全面公开,向天下人讲出九十二条道理,展示年羹尧是如何的罪大恶极,数罪并罚、按律当诛。而自己则是站在一个至公至明的位置上,战争时期重用他,是真诚的、讲道理的;现在逐渐发现了他如此之多的罪行,要诛杀他,同样也是真诚的、合法度的。

雍正帝这样的行事风格,不乏他的可取之处。毕竟,无论如何,一个肯花心思跟你讲理的上司,乃至皇帝,总比悍然武断,一拍脑袋就说一不二的更好一点儿吧。但与此同时,另外一个问题又出现了:虽然他是讲道理的,可他和讲理对象的地位完全不对等,能为自己的“理”调动的资源极度不均衡。所以归根结底,他讲的是一面理,讲的是不公平的理。再者,雍正帝为人英察善辩,讲理的时候极肯投入,极为用心用力,所以他的“理”看起来总是那么“有理”,不管论证过程还是论证结果,甚至道德高度都完胜对手。许多学者都说,清朝的士风较明朝卑下得多,清流士大夫再不见明朝那样冒着打板子的风险跟皇帝死磕真理的了。而又有学者说,清朝的士风之变主要是在雍乾时期,这跟当时的君权高压专制、文字狱酷烈有密切关系。这些观点自有其道理,笔者也基本同意。不过,笔者还得在此补充一点,那就是雍正年间士风的变化,实在跟雍正皇帝太爱讲道理、又太会讲道理有关,讲到了士大夫们无理可讲、闭口不言的地步。所以,对于传统王朝士风的培植而言,皇帝爱搜肠刮肚讲道理,恐怕真不如一理亏就打人板子更好些。

第二,是对皇权掌控力的高度自信。前面我们说,相对于以前的朝代,清朝皇帝更习惯运用数目字管理罪犯,承平时期处理大人物,安排的罪名一般都在二三十条以上。但到了晚清,情况也发生了变化。比如辛酉政变后,大权臣肃顺被慈禧太后、恭亲王奕䜣等人以跋扈不臣为名,六天时间从重从快判了死刑。因为时间仓促,肃顺又不是个大贪,突袭抄家无所收获,直令草拟谕旨的笔杆子曹毓瑛“思索竟日,周纳无词”,实在列不出多少罪状条款。实际上,肃顺的专断强横、把持朝政,比年羹尧有过之而无不及,把柄一定是很多的。这件事情若放在雍正手里,细细查去,大罪没有九十二款,二十九款也是有的。但此时的慈禧和奕䜣,对政权的控制能力远远无法与雍正帝相比,对肃顺等人抱着好悬抓住,赶紧杀了省事的态度。可见,合法性强不强,是一个建立在控制力基础之上的高端话题,对于弱势君主而言,充分论证合法性,实在是一件不敢追求的奢侈品。

第三,是政治手段的纯熟运用。在“倒年”中,雍正帝手段的高明老辣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确保在政治,甚至是法律的框架内剥夺年羹尧的兵权,让已经有一定割据倾向的川陕军政集团平稳“回归”皇权的控制范围之内,没有激起许多人都担心的兵变。第二,尽量缩小范围、实现精确打击。对于年羹尧关系网中的文武精英,雍正帝普遍采取收买剥离的方式,使其不至于一损俱损;对于其中特别优异者,还能推诚重用,爱才之心昭然可见;而对于年氏家族的无关成员,更是极力加以保护。第三,雍正三年,在“倒年”进行过程中,雍正帝同时向以其亲兄弟允禩、允禵为代表的先帝皇子、宗室王公和八旗上层贵族发起总攻,并开始着手清除他即位的大功臣、国舅隆科多在朝中的势力。在不影响国计民生的情况下,多点出击而令所有的对手毫无还击之力,他不愧是政治斗争史上的超级大咖。

不过,为了达到完美控制事态发展的目的,“倒年”活动中的雍正帝采取了很多阴暗不堪的手段。比如通过密折的形式鼓励告密、挑拨离间、凭空诬陷等等,甚至他赞美、收买大臣的那些“甜言蜜语”,从最后的结果看,也让人毛骨悚然,绝非君子待人之道。笔者想,读过本书的读者,愿意交他这样的朋友,或者愿意和他这样的上司共事的,恐怕是没有几位了,除非你运气绝佳,有允祥和鄂尔泰那样的特质。当然,今天的学者或者历史爱好者能看到原始的清宫档案,是极其偶然的历史机缘,是雍正帝始料未及的。他原本也以为,自己展现给时人和后世的,都是正大光明的呢。

九十二款大罪既定,雍正三年十二月十一日,年仅四十六岁的年羹尧死期至矣。那一天,雍正派遣领侍卫内大臣马尔赛、步军统领阿齐图向年羹尧宣判其死刑。上谕开头曰:

年羹尧,尔亦系读书之人,历观史书所载,曾有悖逆不法如尔之甚者乎?自古不法之臣有之,然当未败露之先,尚皆假饰,勉强伪守臣节。如尔之公行不法、全无忌惮,古来曾有其人乎?朕待尔之恩如天高地厚,且待汝父兄及汝子并汝阖家之恩俱不啻天高地厚,汝扪心自思,朕之恩尚忍负乎?

先强调年羹尧是辜负君恩,连掩饰也懒得掩饰的古往今来第一人渣;随后又历数了他一些九十二款大罪中尚未提到的罪状,如在对罗卜藏丹津的作战中该前进的时候羁迟,该谨慎的时候冒进,该直行的时候绕远,该迂回的时候抄近,总之是视国家军务为儿戏,以此陷害阿喇纳、富宁安、岳钟琪、蔡珽等领兵、督粮大臣(然而最终不是打赢了吗……)。又如处理战争善后,奏定的十三条章程,在不该建城处建城,不该屯兵处屯兵,所作所为,无一处有益于地方(然而善后十三条是年羹尧上奏后经过议政王大臣会议讨论通过,由皇帝亲自批准的)。如此种种,还有很多残杀无辜、颠倒军政的大罪没有来得及放在这九十二条中讨论。最后,雍正帝说:

即就廷臣所议九十二条之内,尔应服极刑及立斩者共三十余条,朕览之不禁泪坠。朕统御万方,必赏罚公明,方足以治天下,若尔之悖逆不臣至此,朕枉法宽宥,则何以张国法之宪典,服天下之人心乎?即尔苟活人世,自思负恩悖逆至此,尚可以对天地鬼神,与世人相见乎?今宽尔殊死之罪,令尔自裁,又赦尔父兄子孙伯叔等多人死罪,此皆朕委曲矜全,莫大之恩。尔非草木,虽死亦当感涕。大凡狂悖之人,生前执迷,死后或当醒悟。若尔自尽后稍有含怨之意,则佛书所为永坠地狱者,虽历劫亦不能消汝罪孽也。

意思是:你的罪孽如此深重,九十二条里光够得上死罪的就有三十多条,朕如果还不杀你,就是徇情枉法;即便像现在这样,只让你自裁了事,又免除你父兄子孙叔伯等近亲的死罪,已经是皇恩浩荡、格外保全了。你如果还稍微有点人性,就是在黄泉路上也要感恩戴德、悔罪自新。如果稍有怨念不服,那么按照佛家的说法,你就算坠入地狱,永世不得重生,也无法消除自己的罪孽。

一世雄杰的年羹尧,就是在这段“死了也要爱,怨念会让你没有彼岸”的强硬超度声中,走向了生命的尽头。他被皇帝“赐自尽”,至于具体的死法,即是鸩酒抑或金刃、白绫,则未见史载。

那么,年羹尧这九十二条大罪,到底虚实如何,有什么可以深挖的内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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