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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二十一条的交涉

当十九世纪末叶,中国的安全,久和世界大局,有复杂的关系,已见第四编第十九章。当这改革还没有成功的时候,在中国,是利于列强均势的。而民国三年,即一九一四年,欧战爆发,各国都无暇顾及东方,遂造成日本机会,不但德国在东方的权益,全被攫去,更视中国为囊中之物了。

欧战的爆发,事在民国三年六月间。中国于八月初六日,宣告中立。日本借口英、日同盟,于八月十五日,对德国发出最后通牒。要求:(一)德国舰队,在日本、中国海洋方面的,即时退去,否则解除武装。(二)将胶州湾租借地全部,以还付中国的目的,于九月十五日以前,无偿无条件,交付日本。以二十三日为最后的限期。届期,德国无复,日本遂对德宣战。

胶州湾本非德国土地;日本即欲对德宣战,亦只该攻击胶州湾。乃日人于九月二日,派兵由龙口登岸。中国不得已,划莱州龙口接近胶州湾的地方为战区。而与日本约,不得越过潍县车站以西。其时英国兵亦从崂山湾登陆。与日军会攻胶州湾。至十一月七日,胶州的德人降伏。而日军先已于九月二十六日,占领潍县车站。十月六日,并派兵到济南,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和铁路附近的矿产。中国提出抗议。日本说:“这是胶州湾租借地延长的一部。”到青岛降伏后,又将中国海关人员,尽行驱逐。注923中国于四年一月七日,要求英、日两国撤兵。英国无异议,而日本公使日置益,于十八日径向袁世凯,提出五号二十一条的要求。你道那五号二十一条:

【第一号】 (一)承认日后日、德政府协定德国在山东权利,利益让与的处分。(二)山东并其沿海土地及各岛屿,不得租借割让与他国。(三)允许日本建造,由烟台或龙口接连胶济的铁路。(四)自开山东各主要城市为商埠。——应开地方,另行协定。

【第二号】 (一)旅顺、大连湾、南满、安奉两铁路的租借期限,均展至九十九年。(二)日本人在南满、东蒙,有土地所有权及租借权。(三)日人得在南满、东蒙,任便居住往来,经营工商业。(四)日人得在南满、东蒙开矿。(五)南满、东蒙,(甲)许他国人建造铁路,或向他国人借款建造铁路;(乙)以各项课税,向他国人抵借款项,均须先得日本同意。(六)南满、东蒙,聘用政治、财政、军事各顾问、教习,必须先向日政府商议。(七)吉长铁路,委任日政府管理、经营。从本条约画押日起,以九十九年为期。

【第三号】 (一)将来汉冶萍公司,作为合办事业。未经日政府同意,该公司一切权利产业,中国政府不得自行处分;并不得使该公司任意处分。(二)汉冶萍公司各矿附近的矿山,未经该公司同意,不得准公司以外的人开采。此外凡欲措办,无论直接、间接,恐于该公司有影响的,必先经该公司同意。

【第四号】 (一)中国沿岸港湾及岛屿,概不租借或割让与他国。

【第五号】 (一)中国政府,聘日本人为政治、财政、军事等顾问。(二)日本人,在内地,设立寺院、学校,许其有土地所有权。(三)必要地方的警察,作为中、日合办。或由地方官署,聘用多数日本人。(四)由日本采办一定量数的军械。或设中日合办的军械厂,聘用日本技师,并采买日本材料。(五)接连武昌与九江、南昌的铁路,及南昌、杭州间,南昌、潮州间铁路的建造权,许与日本。(六)福建筹办路矿,整理海口——船厂在内——和需用外资,先向日本协议。(七)允许日人在中国传教。

并要求严守秘密。如其泄漏,日本当另索赔偿。

中国以陆征祥、曹汝霖为全权委员。于二月二日,和日本开始会议。日使日置益,旋因堕马受伤,乃即在日使馆中,就其床前会议。至四月十七日,会议中止。二十六日,日使提出修正案二十四条。声言“系最后修正。倘使中国全行承认,日本亦可交还胶澳”。五月一日,中国亦提出最后修正案,说明无可再让。七日,日本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中,关于福建业经协定外,其他五项,俟日后再行协议。其余应悉照四月二十六日修正案,不加更改,速行承诺。以五月九日午后六时为限。否则当执必要的手段。”袁世凯未经国会通过,于五月九日午前,答复承认。到二十五日,由陆征祥和日使日置益,订立条约二十一条。

其后日人又于六年十月,在青岛设立行政总署。潍县、济南等处,都设分署。受理人民诉讼,抽收捐税,并于署内设立铁路科,管理胶济铁路及其附近矿产。中国抗议,日本置诸不理。到七年九月,才由驻日公使章宗祥,和日本订立《济顺高徐豫备借款契约》,并附以照会,许胶济铁路所属确定后,由中、日合办,而日本将胶济路沿线军队,除留一部于济南外,余悉调回青岛,并将所施民政撤废。中有“中国政府,欣然同意”字样。遂为巴黎和会我国交涉失败之一因。见第九章。

 

 

【注释】

注923 照一八九九年四月十七日《青岛设关条约》和一九〇五年修订条约,海关由德国管理,海关人员,则由中国自派。中国据此提出抗议,日人置诸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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