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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缺陷与人的智慧

治理社会无非有三种形式:法治、人治和无为而治。一般认为,洋人的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洋人在观念上都是喜欢法治的。这种说法只能说是部分正确。翻翻西洋历史,你不仅可以发现人治的痕迹,而且可以看到鼓吹人治的也大有人在,其中不乏哲人贤达(如柏拉图)。为什么有人喜欢人治?这恐怕与法律的缺陷有关。先看一个小例子。数十年前,英国审理了一个颇为棘手的刑事案。案情是这样的,一天,一名叫乔治的小伙子在家里闲得无聊,就想去附近的皇家空军机场看看飞机日常训练。他轻手轻脚地爬过机场旁边的铁丝网和障碍物,坐在机场跑道上兴致勃勃地观看天上的飞机。这时,一架飞机打算降落。正当慢慢降落时,飞行员发现跑道上坐着人,不得不将飞机再次拉起飞向天空。虽然乔治的行为并没有造成什么损失,但是警察还是将他带走了,并于几天后把他送上了法庭。

当时审理此案的法官叫帕克。在开庭那天,帕克一手拿着一部叫做《 宫方机密条例》 的法律,一手翻阅着案件调查的情况说明。当检控官陈述完起诉状后,帕克法官问乔治还有什么可说的。乔治回答说,他甘愿受罚,谁让自己这样无聊地惹事呢。可是,乔治的辩护律师却说,乔治不应受罚,因为他没有违反(官方机密条例》 的规定。律师让帕克法官仔细阅读该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上面写着:“不得在禁区附近妨碍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 … ”律师巧辩道,虽然军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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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毫无疑问是个“禁区”,乔治也妨碍了皇家军队成员的行动,但是,他不是在“禁区附近”而是在“禁区里”做的事。条例第三条只规定了“在… … 附近”,没有规定“在… … 里”,所以依据这条规定是不能处罚乔治的。律师还提醒帕克法官注意,英国是个法治国家,法无明文是不为罪的。这样,帕克法官还真是为难了。

大家都说,法律的优点在于它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可是,很多人并圭意塑止鱼业直些五是它的峨点。正是因为它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所以遇到特殊情况便无法随机调整;正是因为它具有明确性,不能模棱两可,所以遇到未曾遇见过的情形,便难以灵活处置。而人的智慧就可以随机应变,灵活处断。在上面那个案件中,假设没有法律在旁边,帕克仅用自己的智慧来断案,可能就不存在为难的问题了。如果再加上人的自觉自律,那么在治国上能说人治不如法治吗?

当然,尽管西洋历史出现过人治,有人根据上面所述理由赞同过人治,洋人以及其他许多地方的人们最后还是选择了法治。不过,最后的选择并不表明法律没有了缺陷,也不表明法律完全可以顶替人的智慧的灵活性。其实,法律的缺陷是法律本身固有和无法消除的。洋人最终选择法治的理由,恐怕不在于觉得法律的优点胜过人的智慧,而仅仅在于觉得法治比人治要可靠,因为迈史时赏说叽人的色觉自律是不恒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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