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读后感
司法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司法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司法实践,规范着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行为,协调着人和人、人与社会的关系。司法制度的制定、实施体现着一种强制性,是国家权力的展现。无论是古典时期罗马的法律制度、法典,还是近代化开始后英国、美国、法国等通过革命或者战争所确立并完善的法律制度,在制度、文化、观念等方面都有许多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中国的司法社会工作被人们了解和熟悉得益于司法制度的改革。2002年之前,中国不存在专业意义上的司法社会工作,高度行政化特点下与广义司法社会工作接近的是人民调解和信访,是一种行政性质的社会工作。中国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却是以预防和减少犯罪为目标导向展开的,而且一开始就与禁毒社会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和青少年社会工作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服务和社会工作专业两个领域的融合,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在这一特定的服务领域中实现专业知识技能的综合和学科工作团队的综合。学科工作团队的融合意味着司法社会工作者不但要从社会工作的专业框架角度出发看待自己和服务对象,也要善于和习惯于同司法工作人员之间组成学科间的专业团队,形成多学科工作团队,同时,也要求司法社会工作者必须确定、形成和展示他们既不同于司法专业服务,又与司法专业服务密切相关的社会工作的专业贡献。
此外,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涉及社区矫正、劳教戒毒、监狱处遇到教育矫治、帮教安置、人民调解等领域,因此,对于司法社工而言,除了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外,为了能给服务对象提供更好的服务,还需要对司法领域相关法律、程序等内容了然于心。接下来从五个方面介绍司法社会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犯罪预防社会工作
1.农村的土地改革,解放了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的农村人口涌入城市,户籍管理制度的束缚功能及作用减弱,人口的无规律流动增加了社会管理的难度,部分人员的经济遭受困境,犯罪动机也由此产生。
2.长期以来的城市二元制结构无形之中拉大了城市与农村的贫富差距,户籍制度强化了二元制结构,这是城市与农村贫富差距的重要原因之一。个体之间的先天禀赋、资源占有、勤劳程度等导致群体之间、个体与个体对财富的占有。当极端事情发生时,犯罪动机就极易引发犯罪行为。
3.社会的发展不断催生新的行业,而社会管理手段仍沿用传统的做法,管理手段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
矫正社会工作,又称矫治社会工作,是矫正制度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工作实务的一个重要领域。它将社会工作实施于矫正体系之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的指引下,运用专业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犯罪人或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员及其家人,在审判、服刑、缓刑、刑释或其他社区处遇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就业培训、信息咨询、生活照顾等,使之消解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活动。
三、禁毒司法社会工作
禁毒社会工作是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工作方法在戒毒领域中的具体应用。在我国主要表现为社区戒毒社会工作。而戒毒社会工作的内涵,有学者认为戒毒社会工作就是指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的支持下,依靠专业的社会工作者,借助于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对吸毒人员进行干预,从而促使他们戒毒成功,并且回归社会。社会工作者引用社会工作专业理论、方法与技巧,为在生活中陷人毒品危机的个人及其家庭提供服务,协助戒毒人员戒除毒瘾、康复身体、回归社会,最终实现其个体及家庭的功能完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
四、家庭暴力司法社会工作
家庭暴力一词含义比较广泛,广义上说可以指一个家庭成员对另一个家庭成员所施加的暴力,狭义上讲可以仅指夫妻之间的婚姻暴力,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界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股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一界定非常清楚地指出了家庭暴力的施行者与受暴者,界定了暴力的形式,可以作为社会工作者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依据。
五、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的司法社会工作
1.未成年人处于弱势地位在未成年人成长期内,他们一直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需要依靠成年人提供生存所需。正是由于这种弱势地位,未成年人有可能遭受处于相对强势地位的成人的威胁、伤害,因此,必须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对未成年人加以保护。
2.家庭缺乏必要的监护能力。传统观点认为,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好的生存环境,但事实上许多问题家庭并不适合未成年人生活。问题家庭的监护人普遍缺乏沟通技巧,对待孩子的观念不正确,在孩子的教育方面存在诸多的误区,如“棍棒底下出孝子”等。近年来发生的一系列儿童伤害事件,都与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不足有关,因此,社会干预就显得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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