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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有余地的约定

人与人的关系就像跷跷板,角度随时会变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道理再简单不过,但我们总是容易忘记。

约定一旦达成,就不存在模棱两可的暧昧。

要严肃看待,以“绝对要遵守”的心态许诺。正因为约定牢不可破,与人定下约定时,一定要替对方留有退路。

不管那项约定有多重要,绝不能以命令的措词来表达。尤其当对方是你的朋友或工作伙伴,是你重要的人时,更是如此。

就算对方遵守了约定,如自己所愿,但如果因此把对方逼至极限,那到底是为了什么而定下约定呢?

与人约定时,首先要找到双方都能接受的妥协点。为此,你可以先试着想象这项约定是否有替对方留下退路。

其次,如果是个人的事,叫约定;如果是工作上的事,就是契约。那时需要的,就是“变通的余地”。

契约因牵扯到金钱交易,必须比个人约定更严格执行。举个例子,在几家同性质的公司里,要选择和哪一家公司签约时,有人会以“价钱最便宜、可以帮忙赶交货日”的理由作为选择基准。

如果只考虑到己方的情况,这或许是妥当的作法,可是在这个契约中,对方可能答应得很勉强。将不利条件全推给一方承受,强硬定下契约,这种合作无法长久。强忍到最后,对方甚至有倒闭的危险。

何况,从不公平的契约中,不可能产生伙伴意识。不仅如此,当己方遇到困境时,对方甚至可能毫不犹豫地中止契约。

相对的,如果契约条件是自己能接受,而对对方也有利和变通余地时,双方之间才会萌生信赖关系。只要多缔结几个发生分歧时不会为难自己,愿意伸出援手的合作对象,公司就能稳健经营。特别是处在变动的时代,今天己方虽然处于优势,但说不定哪一天立场会逆转。

我认为,与所有在工作上接触到的对象最理想的相处模式,就是像家人的关系。所以在要求合作厂商配合时,我会这么问自己:

“如果这个人是自己的妹妹,我还会提出如此不合理的要求吗?”

如果答案是“不”,那就是自己的要求不合理。

不只是公司对公司,上司对部下、前辈对后辈、在私生活参加社团与人一起担任干事时也一样,万不可以将负担强加在对方身上。

人与人的关系就像跷跷板,角度随时会变化。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这道理再简单不过,但我们总是容易忘记。

给对方留退路或变通的余地就像是用来缓冲的软垫,不只能够解救对方,有一天还能回过头来帮助自己。

○所谓的公平,是为了能够心平气和地做判断而设立的基准。

○即使硬逼对方说出“YES”,这个承诺里也没有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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