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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 府的承诺

差不多两百年前,美国最高法院审理了一个十分有名的案子― 达特毛瑟学院诉乌德华案。这个案件通过一个普普通通的教育机构的命运,表明即使是政府,作出了承诺也不得反悔。它刺激了西方法律文化里的一个兴奋点:在法律面前,政府与平民一样,只能说一不二。

1 769 年,也就是美国独立之前,英国国王乔治三世核发了一份特许状,准许达特毛瑟学院设立董事会,而董事会有权决定院长的人选及其他重大事宜。儿十年后,有那么一个由董事会决定的院长,因学校经费、教学及管理等方面的事情,总与董事会发生摩擦。院长觉得董事会碍手碍脚,董事会觉得院长独断专行,矛盾日益激化。后来,院长向州议会告发,要求彻底清理学院各方面的问题。岂料,州议会觉得这位院长和董事会都不怎么样,役过多少时日,便发布了一项法律,撤销了英王的特许状,同时命令学院停办,解除院长职务,学院改为“大学”;还重新发布了一个特许状,规定增设9 名由州议会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并设州议会委派的25 名监事,这些监事对董事会决定有否决权。

新委派的董事会及监事狐假虎威,借州议会法律之势,大步跨进达特毛瑟学院,将旧董事会赶出学院。就在这时,有个原学院秘书兼财务的叫做乌德华的小人,投靠了得势的一方,并且将学院的印章、文件及账本交给那帮人作为进见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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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种种事情使学院诸位原董事愤怒不已。他们决定,告到法院,讨回公道。他们的起诉要求有两个:第一,乌德华必须返还侵占之物;第二,州议会必须撤销有关的法律,恢复原特许状。主要理由是:原特许状是政府核发的,这本身便是一种承诺,现在州议会作为政府改变特许状,是出尔反尔;平民之间的承诺必须遵守,为什么政府与平民之间的承诺就可以反悔?

官司几经周折,最后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威然站立,说,最初董事会向作为政府的英王申请特许状,目的是自筹资金建立私立学院,而英王发布了特许状,这应视为一种回应“要约”(即董事会申请)的承诺。双方已有契约关系。现州议会作为政府改变特许状,显然是毁约。在契约上,政府与平民一样,必须遵守自己作出的承诺。政府根本没有改变承诺的特权。随即判决达特毛瑟学院胜诉。

在西方的法律文化中,政府被认为是除了为公共利益进行管理之丝别无特权。就是在管理中,政府也要遵守自己的承诺。政府是为民众权利而产生的,当然不能随意破坏民众权利。这种有关政府承诺的观念,似乎和东方传统政治文化形成了有趣的对比。东方政府的“回答”时常不存在“承诺”的含义,而只有“赐予”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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