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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审查权力

从我们中国的常识观点来看,一个规则要成为法律“家族”的一员,应由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反过来说,只要立法机关大笔一挥或举手通过,法律“家族”就多了一名成员。无论怎样,这些“成员”的资格与法院无关。但是,在西方国家,有时法院(一般是最高法院)非要查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具有法律“家族”的成员资格。它们通常手执宪法,左审右审,如果一条规则在它们看来违宪,它们就会取消这条规则的“家族”资格。

1801 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亲自审理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这样一个事例。

那年,美国总统亚当斯准备离任,新总统杰弗逊准备上任。旧总统离任前,一下子任命了17 名治安法官,命令上不仅有总统签名,而且有国务卿大印。谁知,17 名法官任职令居然到新总统上任时仍未发出。这批任职令后来落到了新国务卿麦迪逊的手中。麦迪逊不好拿主意,便问杰弗逊怎么办,杰弗逊说:“作废!"&

17 名法官名册中有一个叫马伯里。此人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但官运平平,直到快退休了才被任命为不大不小的治安法官,岂料前任总统和国务卿又贵人多忘事,把自己好端端的前程视如鸡毛蒜皮。马伯里不服气,去找麦迪逊理论,要求将任职令发给他。他以为,亚当斯在位时签了字,前任国务卿也盖了印,新国务卿就有义务将命令发给他,但是,麦迪逊还是说:“作废!"&

马伯里只好向联邦最高法院状告麦迪逊。他的诉讼理由有一个: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允许的范围内,应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令状,要求其履行法定义务。而这条理由正是1 789 年国会制定的司法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

马歇尔主持的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此案。可是,马歇尔非常奇妙地提出了自己的法律观点。他说,第一,马伯里有权担任治安法官,因为任职令已有总统签字和国务卿印章;第二,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法院应该提供法律救济;但是第三,提供救济的不应是联邦最高法院,因为,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在驻外国大使、公使、领事以及州政府为诉讼当事人时,联邦最高法院才有初审管辖权,而马伯里不属于这一范围。一句话,最高法院不能在初审中对马伯里提供法律救济。

那么,司法条例第十三条怎么办?它要求最高法院应当提供法律救济。马歇尔毫不客气地说,这条规定变相地扩大了最高法院的权力,违反了宪法第三条的规定,因而无效!这就是说,法院可以认为第十二条规定不具有“家族资格”。

此案中有许多法律问题可研究,不过,我们在此只需注意法院有权审查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否违宪这一问题,它是西方颇为重要的一个法律文化现象。西方人说,这样有两点好处: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般全国通过才生效),是老百姓直接意志的体现,而立法机关制定的规则是立法代表们的意志体现,司法审查可以防止代表意志超越百姓(被代表人)意志;二、可以保持一般法律在宪法之下的统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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